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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离奇车祸” 车主成为杀死自己的凶手 | |
文章分类:社会新闻 作者:陈俊帆 来源:华龙网 时间:2015/1/5 9:11:33 人气:2507 分享到QQ空间 收藏到QQ书签 推荐给朋友 | |
4日,记者从重庆法院网获悉,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此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场离奇车祸,车主自己成为了杀死自己的凶手,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受害人家属将其起诉至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离奇车祸 车主成为杀死自己的凶手 家住九龙坡区西彭镇的刘某将其驾驶的小客车停放在一条斜坡上,随即下车办事。但是粗心的刘某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他在下车时既没有挂空挡,也没有拉好手刹,车开始沿着坡道慢慢滑动。刘某绕道车前试图用身体拦停客车,结果客车带倒了刘某并从其身上碾过,送医后不治身亡。交警认定,死者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这场离奇的车祸当中,刘某自己成为了杀死自己的凶手。 保险仍未过期 家属索赔却遭保险公司拒绝 九龙坡区法院查明,肇事的小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均为死者刘某,事故发生时,两个保险都在保险期限之内。死者家属以此为由,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庭审中,双方进行了激烈辩护。法院认为,案中的受害人正是刘某自己,而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护的是“第三者”的利益,死者刘某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九龙坡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某律师事务所魏正山律师表示:首先,机动车驾驶系高度危险作业,任何一种危险作业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本案中,作为危险作业直接操作者的刘某,不能成为本人利益的侵权人,并对自己的损害要求自己保险的赔偿。 其次,根据《保险法》及交强险条例相关规定,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且交强险明确将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同时,原、被告双方也已明确、有效地约定将被保险人排除在第三者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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