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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控强奸的男子与精神病女发生性关系 致 | |
文章分类:社会新闻 作者:吴畏 来源:正义网 时间:2015/1/24 10:49:04 人气:2396 分享到QQ空间 收藏到QQ书签 推荐给朋友 | |
谭某,男,现年47岁,系该县官渡口镇红花岭村村民,无配偶。被害人黎琼(化名,女,现年32岁)与被告人谭某系同村村民。2013年10月至11月间,谭某在明知黎琼有精神病的情况下, 趁其丈夫外出打工、其女儿由爷爷奶奶照顾不在家之际,窜至黎琼家中,以帮忙找工作为名进行哄骗,先后六次与黎琼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 经恩施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DNA检验鉴定,谭某系黎琼胚胎组织生物学父亲;经宜昌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黎琼患有“精神分裂症”。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明知被害人黎琼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而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36条第3款,遂决定以犯强奸罪对谭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强奸罪,是指违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行为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暴力手段,指行为人使用殴打、捆绑等方法对被害人实行身体强制,使被害女性不能反抗;胁迫手段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如杀伤被害人或其亲属、揭发其隐私等。其他手段,指利用女性昏迷、重病之机实行奸淫,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明知是患精神病而无性表示能力的妇女,或者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人无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也不论对方是否表示同意,均应以强奸论。 感谢您访问网址百科全书 www.dh589.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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